(校董会于2011年2月7日批准)
1. 本条例已由校董会根据皇家宪章及附则批准. 它们适用于选举受托人的投票和选举国际教育学院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的投票.
2. 投票应以独立和公正的方式进行. 选票通常由信誉良好的第三方进行,例如选举改革服务处. 如果情况允许, 投票可由选委会工作人员或经正式选举为审查员的志愿者进行.
3. 投票应采用单一可转让投票(STV)方法进行.
4. 所有有权投票的委员应在其最希望当选的候选人旁边的方框内注明数字1, 然后是他们第二喜欢的候选人旁边的图2和第三喜欢的候选人旁边的图3. 他们可以随意停止,也可以继续表明他们对所有候选人的偏好顺序.
5. 选票的退回日期不得少于发出后28天. 校董会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步骤,以确保选票的保密性和有效性.
6. 应采用下列计算票数的方法.
7. 在每次选举中,检查员应:
(a)计算收到的选票数目.
根据记录的每位候选人的第一次偏好,将选票分拣成堆.
(三)拒绝批改无效的试卷.
(b)计算每个堆中有效纸张的数量, 每位候选人获得的票数等于他们获得的第一选择票数, 然后确定有效文件的总数. 这将构成第一次计数.
(c)将有效试卷总数除以空缺数加1,(不计任何分数)在结果上加1. 这样得到的数字, 称为“配额”, 应是足以保证候选人当选的票数.
(d)如果在第一次计票结束时,记入任何候选人的票数等于或大于配额, 据此宣布该候选人当选.
(e)如果在第一次点票结束时,任何候选人的得票多于配额, 将盈余转给那些在当选候选人的选票上记录下一个可供选择的候选人. 为此目的, 应征者的所有文件应在假定其所有选票都将被转移的情况下进行审查. 但实际转让的名额应按成功候选人的剩余名额与可转让的第一名额的总数之比分配给每个下一个可转让的名额, 未转让的文件保留为当选候选人的配额.
(f)一名以上候选人获得多余选票, 按其规模的顺序转移每项盈余, 从最大的开始.
(g)如果在转移所有成功候选人的盈余后仍有空缺有待填补, 宣布当时得票最低的候选人败选,并将选票转投未当选的候选人,这些候选人的下一个可用偏好已记录在败选候选人的选票上, 留出, 在一个单独的包裹里, 任何此类未作进一步优惠标记的文件均不可转让.
(h)继续宣布败选,并以同样方式将依次在投票中得票最少的候选人的票数转到任何一次点票结束时,当选候选人的数目等于待补空缺的数目为止, 不应再进行投票转移.
8. 审查员应按字母顺序编制一份成功候选人名单, 该名单应作为投票结果予以公布.